长沙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导语 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长沙市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如下:

  (1)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通过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获得的所有收入。

  (2)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所得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勤工俭学等收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4)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各类救济金。

  (5)城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种、养殖业等获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

   1.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费用,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工伤抚恤费、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费等。

   2.各种保险金和保险赔偿。

   3.工资外收入,包括:从单位取得的工资外收入,如发放职工的各种实物(折价),以各种名义在工资及法定劳保福利以外发给职工的现金;企业内部债券、股票收入、伙食补助、旅差补助。

  4.从社会上取得的工资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经营各种有价证券收入、股息、股红等;第二职业收入(包括从事第一职业延伸工作的收入,如稿费、咨询费);承包转包收入、承包或承租的风险收入;从购买奖券、彩票和有奖销售中获得的奖金;其他非借贷性收入和馈赠收入;遗产继承收入;房屋出租收入。

  5.家庭手工业或从事社会服务收益。

  6.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7.未列入的其他收入。

  (7)有劳动能力且年龄男18-60岁、女18-50岁的人员从事其他工作而难以计算收入的,按我市当年颁布的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8)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发放给此类人员的抚恤或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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