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原文

导语 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原文见下文。

  近日,《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发布,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原文见下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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