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导语 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原文见下文。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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