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导语 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原文见下文。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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