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导语 为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放宽贷款条件。将原贷款条件中“近12个月连续正常缴存”调整为“近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取消“职工及其配偶均无2次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规定;取消“职工离婚后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还在原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的,不论是否分配给借款申请人,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规定。
2.提高贷款额度。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30%。职工家庭同时符合我市青年人才、高层次人才等可上浮贷款额度情形的,以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不累加计算。
3.加大支持力度。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购房提取,同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单身职工、异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政策
1.取消提取次数限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的规定。
2.优化租房提取政策。职工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每月申请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的实际汇缴额,且不超过近12个月的实际汇缴额。
铁路分中心仍按《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租房提取政策执行。
3.开展直付房租业务。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合作,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房租”业务。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在租赁期限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授权按月将实际租金从个人账户直接划转至租赁机构。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5〕5号)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