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导语 湖南省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标准:

  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

  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只要符合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室内作业条件,无论全职还是新业态用工,企业都应当按月/天以现金形式发放高温津贴。

  发放时间:

  3个月(7月、8月、9月)

  注: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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