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导语 为提高市民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政府对此给予了一些奖励优惠政策,本地宝整理在此。
第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支付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支付。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支付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税前支出。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六)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第七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费支付标准:
1、2003年1月1日前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每户奖励1000元;城市居民每户奖励2000元。
2、2003年1月1日之后达到再生育间隔的育龄夫妻,农村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城市居民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奖励金。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再生育政策放弃再生育的夫妻必须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再向村或社区(有工作单位的向单位)申请放弃再生育,填写《放弃再生育子女申报表》,签订不再生育的承诺书。
2、村(社区)或单位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二榜公布十日,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由村(社区)或单位三榜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的签署终审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三)奖励费支付方式:
按本办法第六条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办法支付。
第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放弃再生育奖励费的所需费用,由单位支付的,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由市、县、乡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经费,承担的具体比例和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下列办法免费享受《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免费接受基本项目的服务;在户籍地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服务的费用,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二)城镇未从业居民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按省规定的标准到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三)单位职工(包括聘用一个月以上临时工)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合法生育分娩费和产假工资,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省内未从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跨省未从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报销。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省、市规定的分级承担比例,从各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条 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扶助600元。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二)分配集体收益(包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且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三分之二人份额;夫妻只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三分之一人份额。
(三)划分宅基地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征地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四)有条件的地方,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减免杂费。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的标准、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的规定。
(六)有条件的地方,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夫妻,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