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十)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登记条件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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