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十三、附则

  1.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2.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给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一方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凭相关材料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原签发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地址变更相关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开具,并注明相关情况。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申请人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4.凡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的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可自由选择落户情形。按规定可向不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落户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一般由首次接待的受理机关负责咨询、答复并办理落户手续。

  5.对于申请人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申请人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补充事项。

  6.受理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业务,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批准或需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

  7.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及其户内家庭成员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恢复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材料应当明确调查事项、调查过程、申请人提交的凭证材料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加盖单位户口专用章。

  8.对于非本人办理的户口事项,受理部门均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本人取得联系,确认委托代办事宜。

  受理民警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民警应当对调查后补充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承办民警对所办理的户口事项终身负责。

  9.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证明。经查证属实,申请人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户口证件、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凭证材料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申请人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公安派出所要主动通过调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查阅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解决纠正。

  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公通〔2014〕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婚生育说明(样本)

  2.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样本)

  3.限期注销户口通知书(样本)

  4.婚姻状况声明(样本)

  5.授权委托书(样本)

  6.同意接受亲友(租户)落户的意见书(样本)

  7.未成年人更名申请书(样本)

  8.询问笔录(未满3周岁婴幼儿补登户口专用)(样本)

  9.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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