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补登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八、户口补登

  (一)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

  登记条件

  1周岁以上从未登记过户口的人员,可以在本人居住地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补登。

  新生儿出生后,因特殊情况未在1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 “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拟落户地一方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五、公安民警与无户口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材料;

  六、非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七、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办理户口补登。如果亲子鉴定证明等申请材料上无补登人员出生日期记载的,还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档案等有补登人员出生日期登记的凭证材料。

  三、谈话笔录一般应当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于无法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等凭证材料,长期在我市居住生活的无户口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八)关于其他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

  由补登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补登人员居住地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一、未满3周岁的补登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3周岁以上的补登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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