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恢复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九、户口恢复
(一)迁出恢复
登记条件
户口原在我市,已办理户口迁出的人员,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且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或个人改变户口迁移决定等原因,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申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高校职院毕业生可以在原籍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提交遗失声明及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恢复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原户口迁出情况(包括核查《户口迁移证》存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恢复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在拟迁入地的落户情况。
申请人
由恢复户口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拟恢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逐级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部门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州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