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婚嫁注销恢复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2.婚嫁注销恢复

  登记条件

  户口原在我市,因婚嫁外地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三、公安民警与恢复户口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见面谈话的笔录、调查材料;

  四、年满16周岁的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恢复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原户口注销情况(包括核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或其他户籍档案等)。

  申请人

  由恢复户口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拟恢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且能够立即核实的,当场办结;不能立即核实的,核实、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需逐级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部门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州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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