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女职工产假最新规定

导语 湖南省女职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女职工产假规定如下:

  1、生产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2、终止妊娠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意: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链接>>>湖南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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