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公积金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导语 长沙公积金发布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备案满1年且备案未撤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房屋备案满1年后的24个月内。

  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近期,我市出现了多起虚构购房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将防范和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了购房提取后,撤销了该套房屋的合同备案的,应在合同备案撤销后1个月内将购房提取金额全额退回,退回后不计入个人购房提取次数;拒不退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追回.

  二、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房,应在房屋备案满1年且备案未撤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房屋备案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三、职工家庭购买长沙市非限购区域二手房和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且产权未注销时申请购房提取,提取时限顺延至过户满1年后的24个月内。办理了本套房屋住房贷款的,申请购房提取不受此条限制,职工家庭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对虚构提取条件,伪造提取资料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提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5年内暂停受理违规提取行为人的提取、贷款、转出以及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的申请,向行为人所在单位通报违规提取行为,责令全额退回提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关于打击和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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