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其他原因户口迁出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2.其他原因户口迁出

  登记条件

  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务工、购房、投资兴业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其他要求

  公民在省内迁移户口的,直接在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需向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和办理迁出手续。

  申请人

  由迁出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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