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七、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登记条件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四、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五、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六、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七、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八、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登记对象及申报材料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更正姓名的:

  1.申请表;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3.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4.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5.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

  6.系在校学生的,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

  1.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

  4.系在校学生的,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5.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其他要求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申请人

  由变更、更正姓名人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办理机关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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