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员户口注销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6.其他人员户口注销

  登记条件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交);

  三、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

  申请人

  由注销户口人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迁出及注销登记相关要求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动丧失或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户口未及时注销,或者存在其他应销未销户口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凭有关证明或调查核实材料注销应销户口人员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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