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十一、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户籍档案、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材料等。如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凭证材料。

  3.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4.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5.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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