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十、其他需补充明确的事项

  1.本规定所涉及可以由户主、直系亲属或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代办的户口业务,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代办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主指申请人所在户户主或拟落户地户主,但不能为集体户户主。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被委托人。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办,另需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凭证材料。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状况进行核实(通过查验结婚证、离婚证、调查婚姻状况等方式),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办理相关户口事项的书面意见。

  2.本规定所涉及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3.本规定所涉及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即房屋产权证(按揭房为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4.本规定所涉及的申报材料中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将复印件存档。

  凭证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国(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凭证材料,原则上都应当经过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精神,对于办理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落户手续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凭证材料为外文的,还应当附加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5.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类户口业务的登记内容,均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二)出生登记事项相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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