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导语 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发布《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原文见下文。

  十二、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接收的相关凭证材料,应当整理形成户口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使用。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或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出生凭证材料),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等。

  3.死亡登记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或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的复印件等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等。

  4.户口迁入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等落户凭证材料。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省内迁移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高校职院学生录取或毕业迁出的,还须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入伍通知书》或定居证明或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等凭证材料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等。

  7.变更更正档案资料: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原户口簿内页。凭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变更更正的,应当将新《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存档(已由签发机构收回存档的除外)。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存档。

  8.户口补登档案资料: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存档。

  9.户口恢复档案资料: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存档。

  10.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统一存档。对于申请人要求收回的凭证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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