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办理指南(标准+认定+管理)

导语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总级、省级和地市级(区县级和基层级档案,由所在市总工会确定)三级档案。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具体建档详情请见正文。

  湖南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建档单位:困难职工建立档案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严禁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建档分级标准: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总级、省级和地市级(区县级和基层级档案,由所在市总工会确定)三级档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建立全总级档案,符合省总建档标准的建立省级档案,依此类推。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如下:

  (一)全总级档案: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家庭困难必要支出费用,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全总级档案:

  1.连续 6 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尚未得到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 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即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 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 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即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 低收入标准为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4.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 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包括“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3 倍(含) 以内的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 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以及“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 3 倍, 但 (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

  5.加入工会组织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但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 务农且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民不得重复纳入。

  (二)省级档案: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家庭困难必要支出 费用,在当地低保线 1.5 倍(含)以内。

  (三)地市级档案:由各市工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家庭困难必要支出费用,一般在当地低保线 2 倍(含)以内。

  相关数据计算方式: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 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收入等)。引起家庭困难因素的必要支出费用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由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子女上学、 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支出。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拥有 2 套(含)以上住宅的;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 大型农机具的。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纳入建档范围。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

  困难职工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属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附件 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附件 3),签署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接受审核的承诺书。

  (二)核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基层工会,应派 2 名或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 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 申请审批表》中“入户核查人员意见”上勾选困难类别并签字, 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于初步核实符合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的,由入户核查人员协助困难职工填写 《困难职工档案表格》(附件 2)。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基层工会集 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或社区内公示规定内容(附件 4),公示 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 家庭申报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 公示情况等报上一级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

  (四)审核: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工会职工帮扶(服 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 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入户复 核。县级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基层单位的 档案审核;市级工会、省直工会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负责本 级所属单位的档案审核;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所属 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档案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情况逐级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五)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审批通过后,各级工会困难职 工服务(帮扶)中心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 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认定附件:

  1.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2.困难职工档案表格困难职工档案表格

  3.申报材料及说明

  4.困难职工公示(样式)

  >>>>附件1 —— 附件4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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